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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事项说明
| 依据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
| 材料 |
1、列入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批准文件。 2、北京市地方标准审查登记表. 3、报批标准的公文一份(格式按附件1); 4、北京市地方标准报批稿三份; 5、标准编制说明三份; 6、标准征求意见稿一份; 7、意见汇总处理表一份;(格式按附件13); 8、标准送审稿一份; 9、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和审查人员名单(格式按附件2)或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7)和函审单各一份(格式按附件6); 10、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各一份; 11、北京市地方标准审查表一份(格式按附件3); 12、报批强制性地方标准时应提供中、英文两种文字的“强制性标准通报表”各一份和英文标准文本三份。(附件4) |
| 条件 |
1、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不抵触。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当满足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的要求。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 程序 |
1、行政许可流程图:
2、变更、延续和废止 (1)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2)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北京市地方标准审查部组织,由原标准提出单位会同起草单位提出复审意见(格式按附件9),报北京市地方标准审查部。审查部视情况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标准编号不变,在新版的标准封面或目录上注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B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地方标准的废止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主体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标准化处(科) 市局许可岗位:宋丰华、宋国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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