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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受理范围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或由企业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做为企业组织生产依据的产品标准。
(二)备案手续
1.企业产品标准在发布后30日内,由企业填写《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经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纪要(含意见汇总表)、审查人员名单,采用国际标准的,尚须提交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译文或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和测试数据各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市属企业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备案,区、县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及集体、私营企业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技术监督局备案。
2.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即予登记,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三)有关规定
1.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方可作为合同中的供货依据。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由技术监督部门通知企业修改或撤销。
2.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如有修改,应由企业向备案机关办理修改备案手续。
3.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三年。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对于确认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按规定向备案机关办理手续。对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对于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向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每星期二、四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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