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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手续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按如下规定送检:
1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挝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
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虽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 .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强制检定的周期。
3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
[1987年4月15 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附后)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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