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规则(试行)
 

一、行政许可事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受理要求:

    1、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通过互联网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首次申请检定前登录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网站登记,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规定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并将指定结果通过网站公告。申请人应根据网上公告,持待检计量器具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由计量检定机构受理申请。每台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指定检定机构只进行一次。已经指定过检定机构的计量器具不再上网登记,直接向原指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4、无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上网登记。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单位提供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或IC卡;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执照及复印件(1份);个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2、申请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应当提交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复印件(1份)

    3、需要检定的计量器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

    2、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经计量检定合格。

五、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

    1、业务流程图如下:

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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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接收待检的计量器具并在5日内安排检验、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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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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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检定结论、加盖检定合格印证并发还计量器具。

    2、具体程序规则:

    (1)被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接收待检的计量器具并在5日内安排检验、检定。

    (2)计量检定。

    (3)出具检定结论、加盖检定印证并发还计量器具;合格的粘贴强检标识。

    (4)计量检定单位在完成检定工作后上网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检定结论及其他相应备案信息。

七、实施机关: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各区县计量检测所。

    其他强制检定机构。

八、本项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京发改[2003]1993号文件《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附件: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表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表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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