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申请考核程序

  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申请考核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进行。

  (一)申请

  1、 市属各局(总公司)和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向市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考核办公室申请考核;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向所在区、县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

  2、申请考核单位向市、区县技术监督局领取并填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考核组织

  1、组织考核分工:部门和未编入计量管理组织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考核办公室组织考核及复查;市属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由市技术监督局委托各局(总公司)组织评审员进行考核及复查;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由各系统的计量管理组组织考核及复查;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由其所在区、县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及复查。

  2、组织考核的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安排好考核的有关事宜,并将考核的具体日期提前一周通知被考核单位。

  3、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聘请的计量标准考评员进行。不具备考核能力的局(总公司)和中央在京计量管理组应报市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考核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考核内容和要求

  1、计量标准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一个检定项目应有二人持证,检定人员证件每五年复核一次。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和周期检定制度及技术规范等。

  (四)考核结果的处理

  1、考核合格后,由各组织考核单位将《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计量标准技术考核(复查)报告》,按隶属关系,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考核办公室审查批准;区、县所属的,报所在区、县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颁发《计量标准证书》。

  2、《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向原组织考核单位申请复查,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一式两份。

  3、经复查,对达到原计量标准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在《计量标准证书》上注明复查结论和复查日期,加盖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合格章,准予延长有效期。

  (五)其它规定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考核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停止使用或吊销其合格证书。

  (2)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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