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计量器具审查

  核准事项:进口计量器具审查

  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受理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递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能安排检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检定合格证书和不合格通知书加盖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口检定核准印鉴方能有效”。

  核准内容:法制计量审查、检定证书核准

  核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核准工作程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监督处对递交的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后委托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检定完成后,对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加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核准章。

  主要部门负责制方式:对递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核准时限:3个月

  收费情况:无

  监管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有关要求执行。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1区12号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中国计量在线

  办公电话:010-64898246

  办公时间:8:3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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