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代码证及IC卡(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一份)
3、 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四、许可条件:
1、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8、 符合各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五、期限:本项行政许可事项本级行政机关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自受理企业申请后,可在135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
六、程序:
1、业务流程图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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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组审查
20日内审查组审查,现场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抽取样品,审查组将书面报告送交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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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抽样检验
检验机构在27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产品检验,检验报告送交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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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办理人及代理人3个工作日内审核评审材料及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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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
自收到证书之日起3日内,将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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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程序规则
(1)受理人按照规定受理,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办理人5个工作日下达现场审查计划
(3)办理人及代理人3个工作日内审核评审材料及检验结果
(4)局领导5日内审定上报材料,根据局领导审批意见上报总局作出许可决定
(5)办理人3日内录入证书信息,并将证书交受理人送达
七、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工作部门:质量管理和认证处。
许可岗位:李茹意、刘冰辉。
八、收费
1、收费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4]5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
(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
2、收费范围
(1)审查费和公告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2)产品检验费:产品检验费由检验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有关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3、计费单位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20%;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实际执行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九、备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生产许可证取证流程图》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上查阅下载。
十、此行政许可事项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投诉电话:010-82262645。
附件: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表格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