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实施)。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
2)随申请书提交如下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单位章程;
(2)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及IC卡(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
(3)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目录;
(4)单位人力资源状况的详细说明。需特别注明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
(5)申请设备监理的专业范围的说明材料;
(6)单位的设施和设备情况详细说明;
(7)注册资金证明;
(8)工作场所证明;
(9)设备工程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有关设备工程活动的记录文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1、申请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四、许可条件
1、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专业配套;
3、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需符合《关于印发〈设备监理评审文件〉及〈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406号)中《S111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
5、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或从事同类设备工程工作的类似业绩(即有监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第七条提出的二类设备工程或专项设备工程的相关业绩或从事同类设备工程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工作的类似业绩)。
五、许可程序:
1、
业务流程图:

2、 具体程序规则:
(1)受理人及时受理;
(2)办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3)录入《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信息,送达《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六、期限:本项行政许可本级行政机关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七、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实施本项行政许可。
工作部门:质量管理和认证处
许可岗位:李燎原
八、本项许可不收费,专家评审费用按照规定收取。
附件: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表格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