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工作规则(试行)

一、行政许可事项: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三条

二、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本项行政许可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3、《北京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认定申请表》中的表1~表3,一式2份。

    注:(1)、收购加工项目一栏单选或多选;(2)、依据标准一栏填写棉花收购或者加工依据标准号即可。

    4、棉花检验人员考核合格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合格证。

    (二)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四、许可条件:

    (一)、棉花收购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条件: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2、有固定的收购场所。籽棉仓库或露天货位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棉花交售区、存放区、办公及生活区应当分设。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4、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条件。具备符合规定条件的籽棉试轧室、棉花品级分级室、样品室,配备符合质量、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

    5、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6、具有当年的棉花国家品级实物标准和国家标准文本。

    (二)、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条件:

    1、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占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2、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条件。具备符合规定条件的籽棉试轧室、棉花品级分级室、样品室、配备符合质量、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

    3、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GB/T18353—2001《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同时具备1台以上(含1台)轧花机,1台以上(含1台)打包机。

    4、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5、具有当年的棉花国家品级实物标准和国家标准文本。

    6、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五、许可程序:

    1、业务流程图:

材料审查

评审

所领导批准

许可发证

     2、具体程序规则:

    (1)许可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2)对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许可单位组织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3)评审人员根据现场审查情况作出评审报告;

    (4)评审合格的,经所领导批准,制发行政许可决定。

六、期限:20个工作日。

七、实施机关: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工作部门:总工办。

    许可岗位:李叶、陈广奇。

八、本项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附件: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表格
全部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文档
北京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认定申请表
北京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认定申请表(示范文本)
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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