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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各有关直属局、总公司: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立即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一),请立即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和确保安全生产。现就安全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要求
(一)、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类压力容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登记;
(二)、检查在用的压力容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且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检查各类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四)、此次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检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检查过程中应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对于发生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的泄露、爆炸事故以及其他特种设备事故,均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
(六)、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而未予消除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七)、在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应即时掌握所辖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和压力容器的数量、存在的安全隐患状况和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所制定的整改计划;
(八)、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涉及其他的政府相关部门,所以,在检查中应注重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尤其是与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以便有针对性的开展此次安全检查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查要求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设施、安全防护、包装物及容器等。尤其要严格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把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作为生产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市局先后下发的文件(技监质管发[2004]49号和京质监质管发[2004]85号)要求,加强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77号公告和2004年第5号公告的要求(附件1~附件6),对已经结束发证的危险化学品要加大对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从源头上杜绝无证产品流向市场。
请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情况以及填写的附件表格(见附件二和附件三,填写不下可另附页,检查的详细记录请各区县局留存备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安全检查情况(附件7)于5月25日前分别书面报送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和质量管理处,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附件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立即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4]56号)。
附件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基本状况调查表。
附件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汇总表。
附件四:第77号、5号公告危险化学品查处产品目录等(附件1~附件7)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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