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单位资格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单位资格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12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所辖区域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各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单位即要满足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也应符合“通知”中专项条件的要求。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设处联系。

附件:《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单位资格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12号)

抄送: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北京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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