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公告第60号

 

  为进一步明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适用范围,根据《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公告第33号)及2002年海关通关业务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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