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认监委第2号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32号),现将经国家认监委审核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予以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不得受理未经注册的代理机构的申办业务。

  拟申请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进口商、经销商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自由选择以上经注册的机构代理申办业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或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干涉生产企业、进口商、经销商的申办业务,影响他们的自由选择。违反以上原则的行为一经发现,国家认监委将予以严厉查处。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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