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52号(2005-04-06)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黄山区新明猴村茶场等6家企业(第一批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太平猴魁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6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太平猴魁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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